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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团购的知识产权风险团长们必须了解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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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4月26日,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知识产权与青年”。

说到青年,在“守沪”的关键时刻,很多青年挺身而出,主动担负起志愿者、“团长”等工作,为社区居民特别是老人和儿童提供暖心的帮助,共同守护这座城市。“我的团长我的团”,成为社区居民的物资保障的重要来源之一。据观察,青年是社区团购“团长”群体的中坚力量。都说知识产权无处不在,在抗疫冲锋号已经吹响的决战决胜时刻,我们选择在“4·26”这个特殊的时间点,来说一说在团购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给尽心“守沪”的青年朋友们送出友情提示。

作为为社区居民提供团购的“团长”,

是否有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答:“团长”是社区团购的组织者,其身份是销售者还是消费者,要根据团购的交易模式、“团长”是否获取经济利益等进行区分。如果只是负责信息推介、统一收款、分发物资,不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则一般认为是受居民委托购买商品的普通消费者。如果团长从团购活动中收取提成、进行分成或者收取其他费用,则有可能构成销售者。但无论组织团购是有偿还是无偿,作为“团长”,都需要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特别是对于容易被忽视的知识产权问题。因此,“团长”应对所采购商品的质量、品牌、价格、销售商的经营资质等尽到必要的事前审核义务,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疫情期间团购商品,

可从哪些方面进行知识产权审核?

答:在知识产权方面,主要可对所购买商品上所标注商标的状态、生产厂家的经营情况等进行审核,如商标是否注册、是否在有效期内。如果是未注册商标,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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