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期间,被告人雷某劲函授取得x中医学院成人教育中医医疗专业毕业证书。年年底开始,被告人雷某劲在其父亲雷某坛位于x市x里的住宅内非法行医,为患者治疗并收取治疗费用。
年2月20日上午,患者赵某因发烧头晕自行前往上述地点找被告人雷某劲治疗。被告人雷某劲为赵某测量体温和血压后,先后为赵某肌注安痛定和地塞米松药液,静脉注射维生素C和肌苷混合药液及静脉注射头孢拉定、地塞米松、葡萄糖混合药液。
被告人雷某劲为赵某注射头孢拉定前进行皮试。静脉注射头孢拉定、地塞米松、葡萄糖混合药液约2分钟后,赵某出现尿失禁及昏迷症状。被告人雷某劲自行对赵某采取心肺复苏、吸痰和肌注地塞米松、胶性钙药液等措施抢救。
直至发现赵某没有心跳就停止抢救,并将对赵某使用过的药物和输液的用具用垃圾袋装好交由雷某扔掉,然后电话告知赵某的丈夫雷某1、雷某2到达现场后发现赵某已死亡,就拨打报警,被告人雷某劲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追问对赵某使用过的药物和输液的用具的去向,雷某2将上述物品带回现场。
二.鉴定意见
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符合输注头孢拉定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三.被告意见
被告人雷某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
四.辩护意见
被告人雷某劲的辩护人提出以下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非法行医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有以下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雷某劲的非法行医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参与程度无法确认;2.被告人雷某劲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雷某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已取得谅解;
4.被害人明知被告人雷某劲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仍多次上门求医,对悲剧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5.被告人雷某劲系x中医学院中医医疗专业的毕业生,具备一定的医学常识、经验和技巧,其主观上是为人看病,与江湖庸医还是存在明显区别;6.被告人雷某劲在行医过程中,使用的医疗器械及药物均是合格的;
7.被告人雷某劲虽是非法行医,但客观上曾帮助过许多村民;8.被告人雷某劲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综上,恳请法庭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策,结合现实的社会背景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雷某劲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五.民事赔偿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元,并取得谅解。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劲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被告人雷某劲虽然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但是在明知没有肾上腺素等急救药的情况下,也没有医院抢救,且于案发后将涉案的药物和输液的用具扔掉,以上的情节在量刑中予以考虑。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雷某劲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雷某劲提出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其提出的第1点意见,经查,x省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案发后对被害人的尸体进行检验,见心脏小灶性陈旧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轻度粥样硬化,右肾局部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但未见致死性的病理学改变。
可排除心脏及肾自身病变致其死亡,经检验后证实各种症状符合过敏性休克病理学改变,被害人血液中检出头孢拉定成分,经鉴定认定被害人符合输注头孢拉定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因此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于其提出的第5、7点意见,予以酌情考虑。
七.法院判决
被告人雷某劲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元。扣押被告人雷某劲非法行医的作案工具带葡萄糖字样的瓶子1个、注射针筒1支、维生素C注射液1盒、肌苷注射液1盒、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盒、带0.9%氯化钠注射液的瓶子1个、带有注射用头孢拉定字样的瓶子1个,由扣押机关x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