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治疗最好的医院在哪 https://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本文纲要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四把武器三、如何搭建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框架?四、升华:广义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如果我们翻开长长的产品说明书,在产品风险这一栏,一般会列示有: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策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合规风险(例如银行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风险(银行操作错误)及科技风险(银行系统故障)等,这其中我每次讲课都会把“流动性风险”放在第一位,作为毫无争议的最核心风险来讲。
有的人不解,可能更偏向认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对理财产品的净值影响更加关键。但是,真的没有一个风险像“流动性风险”这样犹如*魅一般,在每个申赎日特别是季末年末都会考验一家资管机构的产品管理能力。如果采访那些负责投资运作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们,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故事可能三天三夜都讲不完。
这次《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第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起草思路,充分借鉴了年证监会出台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既要兼顾公募和私募两类产品,还要理顺与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及现金管理产品新规的关系,确实是技术难度很高的一个文件。
纵观全文,银保监会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实践,在总结前人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炼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注重与国内外监管规则保持一致,更为全面、系统、规范。对于各类资管机构特别是信托、保险资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等都有非常好的示范意义,值得深入学习和研究。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
什么是流动性风险?
根据《管理办法》的定义,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通俗地讲,就是“当一家资管机构该兑付产品的时候,发现账上没钱了”。
想像一下,在银行领域,我们都知道发生“挤兑”的危险。挤兑是怎么来的?本质上也是客户对商业银行未来无法正常履行金融合同的风险规避行为所致。这也是监管部门为什么要在资管新规中特别强调并单独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原因。
资管新规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因为流动性风险有三大特性:
第一是传染性。当第一个客户发现产品兑付中出现问题,按照现在的媒体传播规律,可能短期内马上其他客户会全部跟进,由此会产生类似于银行网点“挤兑”的群体性事件。你最开始看到的是:墙上仅仅破了一个小洞,但是等到你反应过来的时候,整面墙都没了。
第二是衍生性。流动性风险所造成的次生风险包括对理财公司母行的声誉风险、对其他理财公司的声誉风险、资产折价变卖过程中的市场风险等。这些二级伤害我已不用赘述,相信从近期闹得人尽皆知的恒大事件中,各位都知道流动性风险的伤害有多可怕。
第三是不可逆性。流动性风险一旦产生了,不具备可逆性。相比较的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都有改观的可能。通俗的讲,就是“等一等,或许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差”,例如近期房地产行业受国家宏观*策调控后就有缓和迹象,那些前期割肉离场的机构可能就会有点心痛。但是对于流动性风险,如果不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无异于坐以待毙,是无法得到真正缓解的。而且,对于一家资管机构而言,如果有每日开放的产品,实际上留给资管机构可以解决风险的时间非常有限。一旦出现兑付缺口,那可真的是要争分夺秒,排除万难了。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四把武器
如果有天早上你醒来,发现睡过头20分钟,眼看今天上班就要迟到,这个月的全勤奖也砸了,这时的你,肯定会采取不吃早饭、直接打车、请同事帮忙打卡等一系列手段全力阻止迟到的发生。只要这其中任何一条起了作用,你的全勤奖就保住了。
流动性风险同样如此。事实上,流动性风险事故并不是这么容易发生的。一般情况下,资管机构一定会使出浑身解数,力保不发生流动性风险事故。如果在客户连续进行巨额赎回的场景下,以下三种情况同时触发,才有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事故的发生。
1、资产流动性极差无法变现(或资产流动性较差,可以变现但价格不合理)
2、同业融资失败(或者同业融资虽然成功,但价格不合理)
3、客户新申购较少,无法补足净赎回的巨大缺口
这三件武器分别是“变现”、“融资”和“申购”,通俗的讲就是“靠自己”、“靠同行”和“靠代销”。结合上面提到的“限制赎回”,实际上这次《管理办法》也是从四个维度来阐述如何解决流动性风险的问题。
(一)资产变现
“靠自己”最牢靠,这也是四件武器中最容易掌控的。
银保监会《答记者问》: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
1、低流动性资产比例和产品开放周期挂钩
何为低流动性资产?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被称为低流动性资产。
如果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
简单的说,较高比例的低流动性资产只能对应发行封闭式产品或者定开周期超过90天的产品,这也就要求:各家机构在发行产品前就要妥善安排好低流动性资产的分布。
2、限制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这次《管理办法》在原有基础上比公募基金还增加了三种资产,分别是:
1、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
2、资产支持票据
3、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这里必须特别注意“低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区别,前者主要是指较难估值而导致的先天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而后者是指后天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比如正常上市流通的股票不属于“流动性受限资产”,但是一旦其停牌了,就必须列入“流动性受限资产”的统计范围内。
对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和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单只定期开放式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0%。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保持一定的高流动性资产比例
既要开源,也要节流。除了限制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外,也要准备一定的”弹药“以备不时之需。
《管理办法》要求: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以备支付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赎回款项。
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策性金融债券。其他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均应当持续符合前款比例要求。
特别要注意,对于5%的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不同的产品开放周期,管理要求是不一样的。定期开放周期大于等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只需要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符合即可。换言之,如果是一款一年才开放一次的公募理财产品,只需要在接近赎回窗口的那一周符合要求即可,这对于想做高业绩的理财公司而言是一个利好。而定期开放周期小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则由于其打开较为频繁,必须每日都符合5%的比例要求。逻辑很简单,开放频率越高,资产的流动性就要越好。
(二)同业融资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同业之间惺惺相惜,一般情况下,合理的融资需求都能够满足。所以同业融资这把武器也很好用,当然了,既然是借钱,肯定是有一定成本的。
此处的同业是广义的概念。除了传统通过银行间、交易所的回购交易外,实际上资管机构本身还有其他输血手段。
本次《管理办法》正式稿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理财公司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其自有资金之间不得相互进行融资“的限制,顺应机构呼吁调整为”理财公司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和价格公允原则,严格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管理“,明确打开了”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理财公司自有资金之间“、”理财产品与母行自有资金之间“输血的操作空间,但是所有的操作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监控、分析、评估、授权、审批和核查,必须按照公平交易和价格公允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理财公司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其自有资金之间不得相互进行融资,理财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式稿:
第四条理财公司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和价格公允原则,严格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管理,并对相关交易行为实施专门的监控、分析、评估、授权、审批和核查,有效识别、监测、预警和防范各类不正当交易。
同业融资,除了危难之际可以救一把,很多机构还通过银行间、交易所市场融资加杠杆屯资产,这本身无可厚非,目的还是为了给客户创造更多的收益。
但必须特别注意,加杠杆也有两面性。就好比明知道自行车后座已经坐了一位成年人,还要单手撑伞秀车技。稍不留意,可能就会阴沟翻船。所以合理控制杠杆,摆布好杠杆资金和产品打开窗口之间的兑付时间安排非常重要。
(三)控制认购
“靠代销”是最难用的武器,为什么?
因为,靠不住。
尽管《管理办法》强调了理财公司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理财产品的,要充分考虑代销行为和销售渠道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的影响,要求代销机构充分、准确提供与该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的投资者信息和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数量、类型、结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等。但实际上,当产品打开后会有多少新申购的体量,可能连代销机构自身都无法精确预估。
在这一点上,“资产变现”和“同业融资”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因为两者都可精准控制。
总结下来就是,“靠代销”这招时就像段誉的“六脉神剑”,时灵时不灵,而且还把控不好规模。
除此之外,理财公司还应当加强理财产品认购管理,合理控制投资者集中度,审慎分析评估大额认购申请。在认购环节这一源头上,尽量不要出现”一家独大“的情况,为后面可能造成的巨额赎回埋下隐患。
《管理办法》强调:当单只理财产品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总份额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该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作出充分披露和显著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当接受认购申请可能对理财产品存量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或者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理财公司还可以采取以下四种认购风险应对措施。
1、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
2、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
3、拒绝大额认购
4、暂停认购
(四)限制赎回
“限制赎回”是原先证监会针对公募基金客户巨额赎回所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所谓巨额赎回,是指开放式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赎回行为。这方面公募基金的经验最为丰富,手段也是最为多样的。主要有七种措施,分别针对不同的场景。
1、设置赎回上限
既可以在产品设计环节就在合同中约定赎回上限,也可以在产品存续期间临时调整产品的赎回上限,防止一些持有规模较大的客户短期内“大进大出”。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当开放式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的,理财公司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
特别要注意“延期办理巨额赎回”和“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区别。“延期办理巨额赎回”是指虽然接受了赎回申请,但进行延期处理。而“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是暂时拒绝接受客户的赎回申请。从客户观感上,“暂停接受赎回申请”肯定要比“延期办理巨额赎回”体验差很多。
3、收取短期赎回费
《管理办法》明确:理财公司可以按照事先约定,向连续持有少于7日的开放式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投资者收取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理财产品财产。
这一规定的由来是《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事先约定。
证监会的这条规定是为防止个别大额资金反复快速进出公募基金进行净值套利所度身打造。这些大额资金所到之处留下“一地鸡毛”扬长而去,损害了其他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而《管理办法》的处理就比较柔和了,一方面并没有要求理财公司强制执行短期赎回费惩罚,另一方面也没有明确赎回费的比例,留给理财公司自身定夺。
4、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管理办法》明确:当开放式理财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除采取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理财公司还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5、暂停理财产品估值
《管理办法》明确:当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这种极端市场条件下,理财公司应当暂停该产品估值。这一时刻,如果再接受客户的认购和赎回,已经无法完全保障投资者权益,这时应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申请等措施。
6、摆动定价
《管理办法》明确: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发生大额认购或赎回时,理财公司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与操作方法,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7、隐藏款:侧袋估值
何为侧袋估值?
假设一款10亿的产品中有1亿元恒大股票、1亿元佳兆业债、1亿元华夏幸福债,这三个资产要么估值爆跌,要么停牌,要么无法变现,请问现在客户要赎回了,该如何确认净值?如何做赎回安排呢?
这些企业都在生与死的边缘徘徊,没有人能准确预判未来会怎么样。这个时候,净值定高了,对赎回客户有利,对剩余客户不利;净值定低了,对赎回客户不利,对剩余客户有利,那怎么办?
拿时间换空间吧!
当理财产品管理人无法对金融资产进行合理评估预期风险计提减值时,可采用“侧袋估值”,将产品中上述金融资产与其他金融资产进行隔离,放入“侧袋账户”中,并锁定与其对应的客户和持有份额。其他资产仍在“主袋账户”正常估值,并开放申赎。
“侧袋账户”是指当投资组合中持有包括房产、交易量较低的债券、股票、文物、担保债务凭证、私募股权等一项或几项流动性缺失的资产,无法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对这些资产进行估值或及时变现,而将这部分资产独立于主要投资组合,在另一个账户中存放、运作和核算。这个账户被称为“侧袋账户”,原投资组合剩余资产的存放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与主袋账户独立运作和估值,资产变现或结清时,将相关资金返还对应的客户。如侧袋账户中的金融资产恢复正常,可进行正常估值或变现时,可回转主袋账户。
在证监会领域,“侧袋机制”已经被列入所有公募基金均可以使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年7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41号),明确所有公募基金均可以使用“侧袋机制”管理流动性风险。
本次《管理办法》中并未明确将“侧袋机制”列入开放式理财可以使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箱”。不过,这和银行业协会在年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未发布正式稿有关。随着未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的落地,相信理财公司也可以使用这项流动性管理工具。
不过特别要注意的是,上述工具箱里的七把小兵器,前三种是常规武器,一般情况下,能不用则不用,因为这些比较容易引起客户的紧张和恐慌。所以这也更加强调了,源头上做好”认购“管理的重要性。
后四项是重型武器,不到万不得已,千万不能随便启用。一经使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面临的赎回压力情况、市场流动性状况、已采取的措施、恢复正常业务所需的时间、采取相关措施对理财产品的影响等。
三、如何搭建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框架?
一家资管机构如何搭建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框架?
1、明确第一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就是出了事情找谁。
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理财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评估每只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评估结论至少经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同意,由承担该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时同步提交。
这就意味着,任何一款产品出了流动性风险问题,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登记系统第一时间查到负责人!
2、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针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机制,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纳入该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标准。
3、设立专岗专人
指定部门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充足的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评估与监测,监督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岗位与人员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具有明确且独立的报告路径。
4、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建设
根据理财产品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并定期评估完善,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者集中度管理,认购和赎回限制,出现对投资者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时的应对措施,对巨额赎回的监测、管控和评估;
投资组合的事前评估,对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设定下限,对低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设定上限,投资资产的集中度限制,高风险资产的投资限制;
压力测试;
应急计划。
5、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的目的是模拟场景,测试一下目前的体系能否支撑极端情况的考验。
指定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相关部门应当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
在设置压力测试情景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压力情景下各类资产投资策略和方式对资产变现能力的影响、变现所需时间和可能的价格折损,以及除投资者赎回外对债权人、交易对手及其他第三方的支付义务,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