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负债
(1)什么是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例如,企业的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和应付债券(如发行的承诺支付固定利息的公司债券)等均属于金融负债。
而预收账款不是金融负债,因其导致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出是商品或服务,不是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例如,企业签出的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等(如签出的外汇期权)。
2×19年4月30日,智董公司与贵琛公司签订6个月后结算的期权合同。
合同规定:智董公司以每股5元的期权费买入6个月后执行价格为元的鑫裕公司股票(2×19年1月31日该股票价格为元)的看涨期权。
2×19年10月30日,如果鑫裕公司股票的价格高于元,则行权对智董公司有利,智董公司将选择执行该期权。
①智董公司享有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贵琛公司)交换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应当确认一项衍生金融资产。
②贵琛公司承担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智董公司)交换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因此,应当确认一项衍生金融负债。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例如企业取得一项金融资产,并承诺两个月后向卖方交付本企业发行的普通股,交付的普通股数量根据交付时的股价确定,则该项承诺是一项金融负债。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例如以普通股净额结算的股票期权。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例如普通股股东)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范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让渡表决权”和“拖卖权”条款是否构成间接义务,从而使相关金融工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14号)中金融负债的定义?
假设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债务人的股权投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个时点可以询问债务人的母公司是否愿意受让该股权,如果债务人母公司不同意,债权人有权要求:
(1)让渡表决权,即母公司让渡对其子公司股东会表决权给债权人,从而失去对其子公司的控制,但享有的利润和净资产份额不受影响;
(2)拖卖权,即债权人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时,有权要求母公司跟随其按相同比例以公允价格出售所持子公司的股权给第三方,并收到股权转让对价。
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的,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例如,企业可能在显著不利的条件下选择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而不是选择履行非金融合同义务或交付自身权益工具。
通常情况下,在债务人的母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如果能够判断不会在显著不利的条件下选择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上述“让渡表决权”和“拖卖权”不构成间接义务,不应因存在上述条款认为相关金融工具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2)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的分类是金融负债确认和计量的基础。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对金融负债进行合理的分类。对金融负债的分类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1)一般分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除以下特殊分类各项外,企业应当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2)特殊分类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包括:
A.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
B.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若满足特定条件,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负债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在初始确认时,为了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可以将一项金融资产、一项金融负债或者一组金融工具(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者金融资产及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该指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该指定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例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有些金融资产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与之直接相关的金融负债却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从而导致会计错配。如果将以上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那么这种会计错配就能够消除。
再如,企业拥有某些金融资产且承担某些金融负债,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承担某种相同的风险(例如利率风险),且各自的公允价值变动方向相反、趋于相互抵销。但是,其中只有部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交易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此时会出现会计错配。套期会计有效性难以达到要求时,也会出现类似问题。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将所有这些资产和负债均进行公允价值指定,可以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现象。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情况,实务中企业可能难以做到将所涉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同一时间进行公允价值指定。如果企业能够将每项相关交易在初始确认时予以公允价值指定,且预期剩下的交易将会发生,那么可以有合理的延迟。此外,公允价值选择权只能应用于一项金融工具整体,不能是某一组成部分。
b.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企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的金融资产组合,由于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已经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不再将公允价值选择权应用于此类金融资产。此项条件强调的是企业日常管理和评价业绩的方式,而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