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开平市某卫浴店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年3月起,开平市某卫浴店从福建购进标有“KOHLER”标识的水龙头手柄、产品包装盒、安装说明书,和标有“科勒”“KOHLER”标识的合格证,未经第号“科勒”、第号“KOHLER”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生产标有“KOHLER”标识的座便器安装三件套、角阀、缸边式浴缸花洒龙头等卫浴产品。开平市某卫浴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万元。
点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案例2
本田技研株式工业会社与江门市某集团“摩托车用前组合灯”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年12月4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30154625.X)授权,江门市某集团在经营场所内的摩托车成品展厅中展出涉案摩托车,涉案摩托车上安装有被控侵权产品前组合灯,经比对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点评:1.展厅中所有被展出的摩托车,其目的在于向客户作出可以出售或者订购摩托车产品的意思表示,因此,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本田技研株式工业会社主张江门市某集团存在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予以采信。2.关于制造行为,江门市某集团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虽然江门市某集团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系供应商提供,但江门市某集团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并且,涉案摩托车的车上和被控前组合灯上均有该集团简称拼音字样,结合江门某集团的经营范围涵盖了生产、销售摩托车、助动车、非公路休闲车及其零部件等,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本田技研株式工业会社主张江门市某集团存在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予以采信。
案例3
江门市新会某公司冒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及发布违法广告案
江门市新会某公司在未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情况下,擅自购买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并在其实体店的部分产品的包装上加贴后对外销售。为增强宣传效果,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画一幅并张贴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上述广告画印有“化痰止咳、润脾胃”等内容,并附有新会陈皮产品图片,图片中的新会陈皮产品属代用茶而非药品。江门市新会某有限公司上述未经核准擅自在产品上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代用茶广告中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门市新会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立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点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未经核准公告,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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