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
本指导原则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系列标准制定。
2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保健食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毒理学的检验与评价。
3受试物
3.1受试物为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原料。
3.2资料要求
3.2.1应提供受试物的名称、性状、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申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保健功能以及推荐摄入量等信息。
3.2.2受试物为保健食品原料时,应提供动物和植物类原料的产地和食用部位、微生物类原料的分类学地位和生物学特征、食用条件和方式、食用历史、食用人群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有助于开展安全性评估的相关资料。
3.2.3原料为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时,还需提供该成分的含量、理化特性和化学结构等资料。
3.2.4提供受试物的主要成分、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可能含有的有害成分的分析报告。
3.3受试物的特殊要求
3.3.1保健食品应提供包装完整的定型产品。毒理学试验所用样品批号应与功能学试验所用样品批号一致,并且为卫生学试验所用三批样品之一(益生菌、奶制品等产品保质期短于整个试验周期的产品除外)。根据技术审评意见要求补做试验的,若原批号样品已过保质期,可使用新批号的样品开展试验,但应提供新批号样品按产品技术要求检验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3.3.2由于推荐量较大等原因不适合直接以定型产品进行试验时,可以对送检样品适当处理,如浓缩等。为满足安全倍数要求,可去除部分至全部辅料,如去除辅料后仍未达到安全倍数要求,可部分去除已知安全的食品成分等。应提供受试样品处理过程的说明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处理过程应与原保健食品的主要生产工艺步骤保持一致。
4毒理学试验的主要项目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的相关评价程序和方法开展下列试验。
4.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3
4.2遗传毒性试验: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小鼠精原细胞或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HGPRT基因突变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TK基因突变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DNA损伤修复(非程序性DNA合成)试验,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组合:一般应遵循原核细胞与真核细胞、体内试验与体外试验相结合的原则,并包括不同的终点(诱导基因突变、染色体结构和数量变化),推荐下列遗传毒性试验组合:
组合一: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或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小鼠精原细胞或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
组合二: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或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类细胞TK基因突变试验。
根据受试物的特点也可用其他体外或体内测试替代推荐组合中的一个或多个体外或体内测试。
4.天经口毒性试验
4.4致畸试验
4.天经口毒性试验、、、、、、、、、、、、、、
保健食品原料用菌种安全性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保健食品原料用菌种安全性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年版)
1范围
本指导原则规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用细菌、丝状真菌(子实体除外)和酵母的安全性评价中的致病性(毒力)检验与评价程序和方法。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用菌种(包括保健食品配方用及原料生产用菌种)的致病性检验与评价。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基因改造微生物菌种和在我国无使用习惯的菌种致病性检验与评价。
2术语和定义
2.1致病性,Pathogenicity
微生物感染宿主造成健康损害引起疾病的能力。
2.2产毒能力,Toxigenicity
微生物产生对人和动物有毒作用的活性代谢产物的能力。
2.3毒性,Toxicity
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对机体可能造成的潜在伤害(不良反应)。
3对拟评价微生物菌种需提交的基本资料要求
在进行致病性评价试验前,菌种送检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供评价单位审核。
3.1基本信息
拟评价菌种名称(包括学名、俗名、曾用名、拉丁名等)、来源及用途。
3.2菌种分类学资料
提供由有菌种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拟评价菌种的规范、科学的分类学(属、种名称及株)资料。细菌的分类和命名应遵循原核生物分类学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CommitteeonSystematicsofProkaryotes)的规定,并符合原核生物国际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CodeofNomenclatureofProkaryotes)要求。真菌的分类和命名应按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CodeofNomenclatureforalgae,fungi,andplants)进行。
3.3菌种鉴定资料
根据目前已有的知识,提供基于表型及基因测序技术鉴定到种水平的资料。作为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活菌),还应提供鉴定到株水平的资料。
3.4菌种生长环境条件资料
提供拟评价菌种生长最适培养基及培养条件(培养时间、培养温度和湿度、光照等),以及菌种保藏及复壮方法等相关资料。
3.5诱变菌种
经过诱变的菌种还需提供详细的菌种诱变方法(包括使用的诱变剂、诱变条件及诱变试验流程等)和不少于代(传代间隔不少于7天)的遗传稳定性研究报告。
3.6生产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评价菌种安全用于保健食品的生产记录、工艺流程、企业标准等资料。
3.7国内外安全性评价资料综述
基于国内外文献数据,提供拟评价菌种的国内外使用历史和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其致病性和产毒能力的报告、研究文献或综述等;若无拟评价菌种的上述资料,应提供在亲缘关系上与其相近种属的安全性评价资料。
3.8其他国家批准资料
提供其他国家已批准拟评价菌种作为膳食补充剂、功能食品或普通食品生产使用的相关证明资料。
3.9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